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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渔业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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氰化物
硫化物
氟化物(以F-计)
非离子氨
凯氏氮
挥发性酚
黄磷
石油类
丙烯腈
丙烯醛
六六六(丙体)
滴滴涕
马拉硫磷
五氯酚钠
乐果
甲胺磷
甲基对硫磷
呋喃丹 不得使鱼、虾、贝、藻类带有异色、异臭、异味
水面不得出现明显油膜或浮沫
人为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而且悬浮物质沉积于底部后,
不得对鱼、虾、贝类产生有害的影响
淡水6.5~8.5,海水7.0~8.5
连续24h中,16h以上必须大于5,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3,
对于鲑科鱼类栖息水域冰封期其余任何时侯不得低于4
不超过5,冰封期不超过3
不超过5000个/L(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500个/L)
≤0.0005
≤0.005
≤0.05
≤0.1
≤0.01
≤0.1
≤0.05
≤0.05
≤0.005
≤0.2
≤1
≤0.02
≤0.05
≤0.005
≤0.001
≤0.05
≤0.5
≤0.02
≤0.002
≤0.001
≤0.005
≤0.01
≤0.1
≤1
≤0.0005
≤0.013.2 各项标准数值系指单项测定最高允许值。
3.3 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不能保证鱼、虾、贝正常生长繁殖,并产生危害,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渔业环境的调查数据及有关渔业水质基准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4 渔业水质保护
4.1 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4.2 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严禁直接排入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及珍贵水生动物保护区。
4.3 严禁向渔业水域排放含病源体的污水;如需排放此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
5 标准实施
5.1 本标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监督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5.2 在执行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如不能满足地方渔业水质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有关污染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保证渔业水质的要求,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3 本标准以外的项目,若对渔业构成明显危害时,省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制订地方补充渔业水质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4 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洄游通道。
6 水质监测
6.1 本标准各项目的监测要求,按规定分析方法(见表2)进行监测。
6.2 渔业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渔业环境监测站负责执行。
表2 渔业水质分析方法 <DIV align=center class=unnamed1>序号</DIV> <DIV align=center>项目</DIV> <DIV align=center>测定方法</DIV> <DIV align=center>试验方法标准编号</DIV>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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