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药试行标准转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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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所需经费由申请标准转正的企业承担,收费标准执行国家现行兽药复核检验收费标准。
四、标准评审
(一)评审中心按兽药评审程序组织试行标准转正评审。通过评审的,转为正式国家标准,发布公告。未通过评审的、逾期未申报或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相应标准,列入标准废止目录,并定期公告。
(二)经评审确定试行标准产品临床疗效存在质疑的,由评审中心指定单位进行验证试验,承担验证试验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验证报告。对试验数据存在质疑的,必要时评审中心组织实施现场核查。
五、生产管理
(一)试行标准转正公告同时公布兽药标准和企业名称、产品批准文号等兽药审批信息目录,列入目录的企业产品批准文号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满。未列入目录的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自公告发布后30日内注销,停止生产。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未列入信息目录企业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二)试行标准废止公告发布后30日内,注销相关产品批准文号,停止生产。公告发布6个月后,相关产品不得流通和使用,违者按假兽药处理。
二00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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