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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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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软膏剂、栓剂等配制和灌装的生产设备、管道应方便清洗和消毒。
  10、批次划分原则:
  (1)固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量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液体制剂以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11、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设专人专柜保管。
  12、兽药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13、生产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长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14、液体制剂的配制、滤过、灌封、灭菌等过程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15、软膏剂、眼膏剂、栓剂生产中的中间产品应规定储存期和储存条件。
  16、配料(外用杀虫剂、消毒剂除外)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兽药的设备、器具和包装材料最后一次洗涤用水应符合纯化水质量标准。
  17、外用杀虫剂、消毒剂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兽药的设备、器具和包装材料最后一次洗涤用水应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
四、原料药
  1.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应接受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储存的厂房设施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原料药精制、干燥、包装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法定兽药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原料药,其暴露环境应为10000级背景下局部100级;
  (2) 其它原料药的生产暴露环境不低于300000级。
  (3) 外用杀虫剂、消毒剂原料药生产需符合其制剂生产条件的要求。
  4.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与生产环境有交叉影响时,其检验场所不应设置在该生产区域内。
  5.原料药生产宜使用密闭设备;密闭的设备、管道可以安置于室外。使用敞口设备或打开设备操作时,应有避免污染措施。
  6.难以精确按批号分开的大批量、大容量原料、溶媒等物料入库时应编号;其收、发、存、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7.企业可根据工艺要求、物料的特性以及对供应商质量体系的审核情况,确定物料的质量控制项目。
  8.物料因特殊原因需处理使用时,应有审批程序,经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后发放使用。
  9.批次划分原则:
  (1)连续生产的原料药,在一定时间间隔内生产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间歇生产的原料药,可由一定数量的产品经最后混合所得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混合前的产品必须按同一工艺生产并符合质量标准。且有可追踪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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