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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GMP检查验收掌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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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制剂生产车间半成品(中间品)中控室设置问题 制剂生产车间半成品(中间品)中控室设置不做强制性要求,半成品检验可允许在检验室完成,但需检查检验记录和报告。 (十五)除尘设施配置及标准 目前厂家除尘设施配置标准参差不齐,除尘效果难以保证。宜选用密闭性能较好、自带除尘装置的设备;或将发尘大的设备放置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即限制粉尘的扩散范围;在设备产尘部位装置吸尘口。达到“减少发尘,限制发尘和立即捕尘”的效果。 (十六)留样间温湿度控制问题 无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样品及物料留样间不应涉及温湿度控制问题,样品及物料留样间应与样品贮存条件的要求一致。 (十七)库房温湿度控制问题 无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产品及物料不应涉及温湿度控制问题,反之必须符合要求,但应符合通风、干燥要求,并应明确通风设施合理标准。 (十八)中间产品检测方法问题 中间产品与成品检测项目相同的也需分别检测,但允许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其中中间产品可由企业自行建立快速检测方法,但必须经过与法定检验方法比对验证,成品检验应采用依据法定质量标准制定的企业质量标准。 (十九)状态标志问题 状态标志应包括设备设施状态、生产状态与生产操作有关的各功能间状态(是否清场等)。 (二十)留样问题 留样范围:成品必须每批留样,其他物料留样由企业自行掌握。 数量:产品重点留样的数量按重点留样工作计划需要量留样。一般留样的产品,留样量每批样品3~5个包装,每个包装量至少为检验用量的3~5倍。每个包装不足检验用量的,应适当增加留样量。大包装的产品或原料药可使用模拟包装留样。 (二十一)供应商质量评估问题 应确定基本要求,包括供应商质量评估制度、规程、资质证明复印件、合同、现场检查报告等。 (二十二)中药制剂受控环节 目前部分中药制剂生产厂将药材粉碎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本企业仅进行分包装,使中药散剂生产和质量控制处于失控状态,按照GMP规范原则要求,应从药材或饮片采购环节控制做起。目前国内未实行兽药委托加工政策,因此兽药成品和制剂前工序生产不得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并不应在厂外另设加工点。 中药制剂前处理工序范围按剂型划分。其中散剂、丸剂等固体制剂应包括药材粉碎工序;以有效药物成分加工的制剂应包括提取工序;以浸膏、流浸膏为原料进行制剂加工的,可以采取自制或外购,但外购产品必须符合药用要求、质量可控。 中药粉碎、提取等前处理工序可在厂区内与制剂生产分离的其他区域内设置,若受厂区面积限制,对设在厂区外的前处理车间、设施,需按检查标准,并列入GMP检查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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