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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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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清洁、消毒、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045 *1901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是否密封。 046 *1902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是否有指示压差的装置或设置了监控报警系统;洁净度级别不同的相邻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是否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是否大于10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含与室外直接相通的区域)的静压差是否大于12帕。 047 1903 一般生产厂房门窗是否能密闭(中药前处理、消毒剂车间除外),是否根据不同的生产功能设有良好的除湿、通风、除尘、降温等设施。 048 2001 洁净室(区)的温度是否控制在18~26°C;相对湿度是否控制在30~65%,并与兽药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049 2101 洁净室(区)内设置的水池、地漏不对兽药产生污染,100级洁净室(区)内(无菌操作)不应设置地漏。 050 2201 人员和物料进入洁净室(区)是否有各自的净化用室和设施,净化用室的设置和要求是否与生产区洁净度级别相适应。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料出入,是否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051 *2202 10,000级以上洁净室(区)使用的物料传输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052 *2301 生产青霉素类及β-内酰胺结构类及其他高致敏性兽药是否使用相对独立的厂房、设施及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其分装室是否保持相对负压,分装室排至室外的废气是否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分装室排风口是否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053 # 2302 利用停产的青霉素类及其他高致敏性兽药分装车间分装其它产品时,是否按规定对空气净化系统、生产环境、设备等进行清洁和灭活处理,并经验证无青霉素或其他高致敏性兽药的残留、检测合格后才生产其他产品。 054 2501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和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是否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055 2502 非无菌兽药产尘量大的操作区是否安装足够的除尘设施,经除尘处理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是否不利用回风;产尘量大的操作室是否与相邻环境保持相对负压。 056 2601 工艺用水的水处理及配套设施是否能够保证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和产品生产工艺要求。 057 *2602 工艺用水是否制订制造规程、贮存方法、使用期限、质量标准、检验操作规程及设施的清洗及消毒规程等。 058 2701 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是否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059 2702 生产用燃气等气体房是否单独设置,并有防爆防火等安全设施。 060 2801 仓贮区建筑是否符合防潮、防火要求;仓贮区消防间距和交通通道是否符合要求。 061 2802 仓贮面积和空间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是否适用于物料及产品的分类、分批有序存放。 062 2803 仓贮区待检、合格、不合格物料及产品是否有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的措施;是否分库保存或严格分开码垛贮存;是否有易于识别的标记。 063 2804 生产中涉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物品时是否设置相应的危险品仓库。毒、麻、精神药品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是否具有废品处理的规定措施。 064 *2901 仓贮区是否保持清洁和干燥;其照明和通风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065 2902 仓贮区的温度、湿度控制是否符合物料储存要求,按规定定期监测和记录。 066 2903 仓库设置的取样或称量操作间的洁净度级别是否与生产环境一致;取样或称量是否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067 *3001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设置与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功能检验室、留样观察室等,其面积、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布局是否合理。 068 3002 是否能够根据需要对各类检验室的洁净度、温湿度进行控制。 069 3101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是否安置在专门的仪器室内;是否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070 3201 实验动物房是否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071 3202 委托动物实验是否签定合同并履行相应手续;被委托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条件和资质;是否每批产品有委托实验记录或实验报告。 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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