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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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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有效期内变更《兽药GMP合格证》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检查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兽药GMP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熟悉兽药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三)具有医药、兽医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兽药管理、兽药监察或科研教学工作5年以上; (四)正确理解和掌握兽药GMP条款,准确运用兽药GMP检 查标准;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无传染性疾病; (六)能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兽药GMP检查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应当经农业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获得《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兽药GMP检查员必须遵守兽药GMP现场检查纪律,对不能遵守纪律,不能正常履行其职责的,一年内3次以上不能参加检查验收活动的,农业部将对其予以解聘。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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