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纵览
来源: 作者:本站
大力整治违法药品广告
2007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进一步严格了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加强了后续监管,加重了对违法药品广告的行政处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进一步规范了药品广告的发布内容,加大了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惩治力度。
9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集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通知》,决定在2007年底前集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规范广告发布秩序。通过集中整治,禁止并取缔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促使广告发布秩序明显好转。药品专项整治期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测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7.5万多件,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20多个;对违法广告严重的药品采取了强制措施,有180多个品种被责令下架。
2007年10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认定发布广告失信等级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中;逾期不改的,可将其失信等级向社会予以公示,并加强对其监督检查的力度;严重失信逾期不改的,也将向社会公示,对其违法广告品种作为重点抽验对象,并对该品种的购销行为进行重点检查。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公布实施
2007年12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邵明立签发第29号局令,公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召回分两类、三级,以利于风险控制。两类即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三级是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来区分的。一级召回是针对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级召回是针对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级召回是针对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召回的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强化了企业责任,充分体现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
强化ADR监测 推进安全合理用药
目前,我国ADR监测网络已覆盖31个省(区、市)、200多个地(市)。全国ADR病例报告已实现了网络在线实时报告,一些突发、严重的ADR信息可以在第一时间报告到国家ADR监测中心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我国每百万人口平均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已经达到WHO推荐的理想监测报告率标准,ADR监测系统在药品安全性预警、评价、为监管提供依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一页 1 2 3 4 56 7 8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