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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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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233号)。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委托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承建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系统(以下称特药网络系统)。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初步设计完成特药网络系统后,国家局组织了多次论证并在部分企业开展试点,现该系统已基本具备了对特殊药品日常监管工作所需的流向跟踪、异常预警、计划管理、信息传递、统计、系统管理等功能。为进一步推进特药网络系统建设,国家局计划于2007年4月~6月在部分省(市)进行特药网络系统建设试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探索在试运行地区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及小包装原料药的生产、流通、库存等信息实行实时监控。

(二)实现试运行范围内已有省级特药网络系统与国家特药网络系统数据交换。

(三)对特药网络系统的功能进行检验和完善。

(四)为特药网络系统向全国推广积累经验。

二、试运行范围

(一)试运行地区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上海市、福建省、安徽省、湖北省、重庆市、云南省、青海省

(二)试运行单位

1.试运行地区的省级、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部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

3.试运行地区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参加试运行的定点生产、经营企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赋码、扫码并利用特药网络系统报送相关数据;省级、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利用特药网络系统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向进行监控。

(一)已经完成试点的定点生产、经营企业继续利用特药网络系统报送数据。

(二)参加试运行的其他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于2007年6月10日前完成生产线改造,并对所生产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及小包装原料药开始赋码、数据采集,通过特药网络系统报送数据。所需设备由企业自主采购。

(三)参加试运行的其他定点经营企业应当于2007年5月20日前完成数据采集准备工作,并对所经营的已赋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及小包装原料药开始扫码、数据采集,通过特药网络系统报送数据。所需设备由企业自主采购。

在省级特药网络系统与国家特药网络系统对接之前,河北省、福建省、重庆市的区域性批发企业仍按照原渠道和方式报送数据。

(四)参加试运行的省级、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5月20日起开始利用特药网络系统进行基础数据维护,并对药品流向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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